近年来,共同饮酒导致严重后果而引起纠纷的案件屡见不鲜。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首例适用《民法典》案,男子冯某因酒后驾驶摩托车撞树死亡,其家属张某杰、冯某某起诉宴请组织者和共同饮酒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组织者和共同饮酒者不担责。
2021年1月3日,秦某伟父亲因病去世,按习俗在某饭店每日备席三四桌供吊唁者用餐。1月5日中午,范某、乔某、张某、秦某、乔某某、李某及张某杰丈夫冯某相继前去吊唁,并在某饭店用餐。秦某伟守灵未到席,范某未同桌用餐,乔某某及张某未饮酒,吃饭后很快离开。秦某、乔某、冯某虽饮酒,但系各自倒酒并未相互劝酒或拼酒。李某未饮酒,中途因事离开,其返回后几人一起离开。当时,冯某状态清醒搭乘李某的车,到李某家取寄放在那里的摩托车。到达李某家后,冯某拒绝李某相送并在李某回屋吃药时骑摩托车离开,回家途中撞树死亡。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冯某系醉酒驾驶摩托单方过错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杰、冯某某因冯某死亡,以秦某伟宴请范某、乔某、李某、冯某等7人为由提起侵权诉讼,主张7名被告应对冯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的请求没有证据支持。当日某饭店的酒席并非秦某伟专设的宴请酒局,而是因其父去世按民俗备下答谢吊唁者的具有流水席性质的酒席,用餐者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用餐随意性强,与专设的宴请酒局具有本质区别。原告冯某的家人张某杰、冯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主张7被告对冯某的死亡承当过错赔偿责任, 但其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7名被告有劝酒、拼酒等过错行为发生。本案的7名被告,与冯某之间并不存在强迫性劝酒,或明知冯某不能喝酒仍对其劝酒的行为,冯某搭乘李某的车离开时神志清醒,并未失去自控能力,故认定7名被告对冯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二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主张7名被告对冯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条所指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仅限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饮酒量持有清醒的判断与认知,应当预见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冯某明知饮酒仍拒绝被告李某相送,并执意驾驶摩托车离开,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是其自身过错的表现。综上,二原告主张7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杰、冯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33元,减半收取2616.5元,由原告张某杰、冯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