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还款期已过,可张某迟迟不肯还款,李某只好将张某诉至法院。最终,李某一纸诉状讨回8万元借款。
几年前,李某通过姐夫认识了张某,而后成为好友。2021年1月7日,张某因家庭生活开销过多,向李某借现金8万元,并约定2021年2月末偿还。而后,张某为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还约定如逾期按照每月2%支付利息,并在借款人处签名。约定还款期限已过,可李某迟迟不肯还款,张某只好将李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数额向被告给付借款,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归还该笔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偿还8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如逾期月利率为2%,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故本院酌定被告应当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