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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驾车时没尽到注意义务 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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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李响  发布时间:2021-09-30 09:09:20 打印 字号: | |

女子王某,因驾车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尾随相撞,造成驾驶人李某死亡、乘车人张某重伤。

1990年出生的王某,户籍地为盘山县农村,是一名私家车车主。2019年10月31日17时15分许,王某驾驶小轿车沿石油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小区西门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尾随相撞,造成驾驶人李某及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主动拨打120、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接到报案后,交警部门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2019年11月3日,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受伤后,一直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系严重头面部损伤死亡。2019年12月4日,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警方刑拘。

2019年12月25日,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无责任。2020年10月25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王某积极赔付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及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0元(含交强险应赔付金额),被害人近亲属已于2019年12月12日收到该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支持。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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