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本院动态
【以案普法】走了仨地偷仨手机 “小偷哥”获刑六个月
分享到:
作者:宣教科 娄丹  发布时间:2021-09-30 09:07:58 打印 字号: | |

“小偷哥”毕某,在不足一个小时内,接连走进三家商业网点偷了三部手机。让毕某没想到的是,案发后第二天落入法网,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10月5日15时30分左右,手头紧巴的毕某来到某服装店,趁被害人李某整理衣服之际,将其放在衣服展台上的一部白色手机盗走。当日16时许,毕某来到某珠宝店内,趁被害人杨某转身之际,将其放在茶台上的一部银灰色手机盗走。当日下午16时12分左右,喜获“战果”的毕某来到某河蟹店,以购买河蟹为由在室内走动,趁被害人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手机盗走。2017年10月7日12时许,民警将涉嫌盗窃的毕某抓获归案。经盘锦市兴隆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毕某盗走的三部手机总价值为人民币3400元。

2020年11月26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收缴被告人毕某退缴的人民币3400元,分别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5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毕某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基本相一致,并有原判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期间,出庭检察员、上诉人毕某及其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有关诉讼请求及上诉理由,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宣教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