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酒后驾车左转弯时,与直行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肇事后,王某擅自离开现场,又让任某到交警大队顶替自己,冒充肇事驾驶人。让王某没想到的是,火眼金睛的交警竟看出破绽,自个儿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男子王某,家住兴隆台区,是一个先后两次入狱服刑的人。2009年5月22日,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1年5月4日,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法院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直到201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
2020年10月4日晚8时23分左右,王某酒后驾车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吴某驾驶的直行的辽L×××××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肇事后,王某擅自离开现场,又让任某到交警大队顶替自己,冒充肇事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2020年10月16日,王某被警方取保候审。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犯罪,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构成自首,经查明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