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年轻气盛的赵某,因车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孙某发生口角,而后用力推搡致对方致其倒地。让赵某没想到的是,他这一推搡竟造成孙某骨折,自个儿不但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还将面临刑罚。
2020年9月24日晚6点半左右,年轻气盛的赵某,因车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孙某发生口角,而后用力推搡孙某致其倒地,造成孙某伤及右肘部致右肱骨髁部粉碎性骨折。同年9月30日,赵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为肢体损伤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四肢损伤十级。2020年12月21日,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1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赵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可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及情节,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其所在地司法部门亦已对其作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