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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玩网络赌博没钱 发虚假信息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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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宣教科 娄丹  发布时间:2021-09-28 10:50:15 打印 字号: | |

1988年出生的张某,家住盘山县农村,痴迷在互联网上赌博。2019年11月份的一天,穷困潦倒的张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则虚假招工信息,想以此骗钱玩网络赌博。虚假信息发出去没多久,张某就接到了朋友王某打来的电话,并声称自己所在的公司负责招工,而后两人还谈好了“好处费”分配问题。于是,王某将张某发布的那条招工信息,在朋友圈里转发。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张某共收取王某人民币42万元、收取王某所在的某有限公司人民币46万元。收完“好处费”后,张某总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王某起初信以为真,而后便不再相信。见事情败露后,张某急忙将手里的49万元人民币返还给某有限公司。2020年3月14日,张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警方刑拘;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办理工作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诈骗18名被害人,实际获得诈骗款142万元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张某并未对18名办理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行为,也未从该18名人员处获取钱款,被告人张某是对王某和某有限公司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赃款,故本案被害人应为王某和某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供述稳定且一致,一直供述只收到王某人民币42万元,并有其与王某之间的转账记录予以证明,虽然王某陈述给付被告人张某人民币142万元,并有被告人张某出具的一张收到142万元的收据,但被告人张某对收到100万元现金的事实予以否认,王某也无法具体说明给付现金的时间、数额及现金的来源,且也与王某的银行卡、微信记录不符,再无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收取了王某1100万元现金的事实,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认定为收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2万元、收取某有限公司人民币46万元。

2020年12月30日,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9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证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故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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