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蔡某,因冷库费发生争执,而后厮打到一起。脾气暴躁的蔡某,用刀将孟某砍伤,还将其面包车的前风挡玻璃砸碎。
2020年1月8日下午,孟某与蔡某在某院内,因冷库租赁费发生争执。随后,脾气暴躁的蔡某,用手怼了孟某一下,不甘示弱的孟某,朝着蔡某脸部连打两拳。此时,正在现场的邢某发现后,立即上前踢了孟某一脚。在此期间,怒气未消的蔡某,从怀里拿出准备好的菜刀,砍了孟某两刀,而后又打了孟某几下。几分钟后,蔡某又用菜刀,将孟某的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受伤后,孟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该起纠纷,公安机关给予孟某罚款500元、邢某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蔡某行政拘留二十日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纠纷发生后,蔡某的父亲蔡某某于2020年1月9日代蔡某赔偿孟某10000元。病愈出院后,孟某一纸诉状将邢某、蔡某告上法庭。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孟某30113.27元,已赔偿10000元,应再赔20113.27元;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孟某8603.79元;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孟某负担27.6元,蔡某负担193.2元,邢某负担55.2元。一审宣判后,被告蔡某、邢某不服判决,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盘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蔡某与孟某有互殴行为,蔡某用菜刀将孟某左胳膊砍伤并将孟某的面包车损坏,邢某踢了孟某一脚,三人均有过错。同时,根据对其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审判决认定孟某承担其损失的10%、蔡某承担70%、邢某承担20%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对蔡某和邢某要求重新划分责任比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盘锦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关于患者孟某实际在院住院天数说明,孟某于2020年1月24日离院后未再返院,结合一审中蔡某提供的视频和微信朋友圈截图可以证明孟某系2020年1月8日入院,1月24日离院,实际住院时长为17天,故孟浩的经济损失共计11291.12元。蔡某承担70%损失,应赔偿7903.78元;由于蔡某已赔偿10000元,孟某应当向其返还2096.22元;邢某承担20%损失,应赔偿2258.22元。综上所述,上诉人蔡某、邢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合理请求予以支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盘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112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变更盘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112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孟某7903.78元(蔡某已赔偿10000元,孟某应向蔡某返还2096.22元);变更盘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112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孟某2258.2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孟某负担27.6元,蔡某负担193.2元,邢某负担5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蔡某预交的552元,由蔡某负担145元,孟某负担407元。二审案件受理邢某预交的552元,由邢某负担145元,孟某负担4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