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赵某,三次偷走三台潜油泵,当废品卖却获利300元。让赵某没想到的是,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缓刑,还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1967年出生的赵某,家住盘山县农村,是一名农民。2020年10月中旬的一天,赵某到地里查看水情时,发现某工厂内无人,里面有三台潜油泵。
趁盘山县吴家镇郭某6组史某2租赁的厂子院内无人之机,三次盗窃潜油泵三台,销赃后获利300元。经盘山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鉴定,被盗潜油泵单价为人民币6300元,三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89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2日被盘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山县,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2日被盘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乃心,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盘县检刑诉[20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书记员吕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乃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趁盘山县吴家镇郭某6组史某2租赁的厂子院内无人之机,三次盗窃潜油泵三台,销赃后获利300元。经盘山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鉴定,被盗潜油泵单价为人民币6300元,三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8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鉴于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收条及谅解协议书、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霍某的证言、被害人史某1、史某2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盘山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同意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赵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再查明,盘山县司法局已对被告人赵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赵某符合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及情节,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地司法部门亦已对其作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