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刘某德和刘某财,在结账时以账单没写明菜价及酒水钱为由,与饭店经营者陈某的妻子冯某发生口角,而后一同殴打陈某。让刘某德和刘某财没想到的是,除了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各自获刑。
2020年11月21日11时左右,刘某德、刘某财在结账时,以账单没有写明菜价以及酒水钱为由,与饭店经营者陈某妻子冯某发生争执并产生口角。听到争吵后,陈某从另一个房间走出来理论,并与两名食客发生口角,随即三人扭打到一起。期间,刘某德、刘某财用凳子、茶壶对陈某进行殴打,造成陈某头面部致头皮开放性损伤,右侧颅骨骨折,额部皮肤裂伤。案发后,刘某德、刘某财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警方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六百元的处罚。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颅骨损伤轻伤二级、面部损伤轻伤二级、头皮损伤轻微伤。2021年3月3日,刘某德、刘某财均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刑拘,同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德、刘某财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共同实施伤害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及情节,鉴于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地司法部门亦已对其作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德、刘某财适用缓刑。本案中,二被告人在与被害人陈某厮打过程中所使用的板凳、茶壶并非凶器范畴,不属于持凶器作案,但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对于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作案工具凳子板、铝制茶壶各一个,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