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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撞倒他人造成轻伤 获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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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李响  发布时间:2021-09-23 10:13:04 打印 字号: | |

男子刘某追赶王某时,将试图拉架的白某撞倒,造成白某轻伤二级。让刘某没想到的是,除了赔偿白某经济损失外,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9年4月3日晚,刘某与朋友在某烧烤店相聚,而后边吃烧烤边喝酒。当晚8时许,刘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脾气火爆的刘某跑进厨房取菜刀准备砍王某,王某见状后火速逃跑。随后,刘某手持菜刀追赶王某,将站在过道内试图拉架的白某撞倒,造成白某后脑受伤,并住进医院。2019年7月1日,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白某外伤致右侧颞叶脑挫裂伤,无明显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为轻伤一级;外伤致右侧颞骨线性骨折,为轻伤二级;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表现头痛呕吐症状,无脑膜刺激征,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27日,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刑拘,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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