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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 酒店赔偿厨师两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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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宣教科 娄丹  发布时间:2021-09-23 10:08:30 打印 字号: | |

厨师毕某,因旷工被某酒店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某酒店支付毕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727元。

男孩毕某,家住大洼区,是一名厨师。2018年5月9日,毕某(乙方)与某酒店(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两个月,自2018年7月8日止。合同约定: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酒店服务岗位(工种)工作,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在试用期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乙方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甲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15日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020年初因受疫情影响,甲方安排员工无薪放假待岗。2020年6月9日,甲方以短信方式通知乙方薪资调整,并用短信通知乙方于2020年6月10日10:00返岗复工,乙方因不同意调薪未返岗上班。同年6月16日,某酒店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解除与毕某劳动合同的答复函》同意解除与毕某的劳动合同。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毕某向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某酒店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2020年11月4日,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酒店一次性给付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727元。随后,某酒店将毕某告上法庭。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某酒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毕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727元(4945.40元/月×2.5个月×2倍)。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有效。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工资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返岗复工,认为被上诉人旷工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赔偿金。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某酒店负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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