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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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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马建钢  发布时间:2021-09-23 10:07:09 打印 字号: | |

男子张某,在明知某糖果无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情况下进行销售。让张某没想到的是,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2019年9月,张某从广东购进一批某糖果,在明知该产品无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情况下进行销售。经审计,2019年9月至12月间,张某共售出该产品1554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1230元。公安机关从张某处扣押未售出的该产品1080盒。经大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该产品内含有西药成分西布曲明。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2020年7月24日,张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警方刑拘,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进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为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另一案件时,被发现有犯罪嫌疑,在公安机关对相关证据固定后,传唤被告人接受调查,被告人便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也如实供述自己销售某糖果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可视为自首,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交纳部分罚金,因此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但其提出判处缓刑的意见与法律规定的罪责刑不相适应,不予采纳。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禁止被告人张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扣押的未销售的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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