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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停职停薪后被解除劳动合同 男子讨回工资两万八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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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宣教科 娄丹  发布时间:2021-09-18 09:10:32 打印 字号: | |

男子韩某,在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将资金账外循环,弄虚作假扩大商场摊位出租率,而后某有限公司对韩某停职停薪,并解除其劳动合同。最终,韩某讨回工资28574元。

2017年6月12日,韩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日。合同约定,某有限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韩某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地点为某集团及各地连锁商场,工资标准为6055元/月。合同签订后,韩某到某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商场常务副总经理一职。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9年6月2日续签了劳动合同。

2019年8月27日,某有限公司向韩某发送《关于对涉及盘锦商场经营管理问题相关人员停职停薪的通知函》。同年11月18日,某有限公司对韩某作出《辞退通知书》,该通知书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接到通知书后,韩某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了投诉,还一纸诉状将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韩某工资1574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一审宣判后,原告韩某不服判决,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承认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将资金账外循环,弄虚作假扩大商场摊位出租率。即使公司章程未规定该行为违反章程,但该行为是商业经营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同时,《员工手册》章程中的规定具有延续性,上诉人亦未提供被上诉人伪造《员工手册》更新内容说明的有效证据。故对其主张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本案在劳动仲裁中,被上诉人自认上诉人基本工资为10990元,庭审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基本工资为10990元认可,上诉人停职80天,约2.6个月,共计28574元,双方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韩某请求支付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韩某请求增加基本工资标准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韩某工资28574元;驳回上诉人韩某一审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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