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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电动自行车“强吻”小轿车 电动自行车车主赔偿三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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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谭秋月  发布时间:2021-09-18 09:08:06 打印 字号: | |

张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让张某没想到的是,除了支付维修费3500元外,还得负担案件受理费。

2021年5月6日8时30分,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锦兴街行驶,行至锦兴小区二区北门处时因操作不当,与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当天,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张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高某无责任。本次事故,导致高某的小轿车前杠车衣损坏,维修费为3500元。张某与高某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而后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明细清单

,可以证实案涉车辆维修情况及维修费数额,故对原告主张的维修费3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维修费用过高,但提供的证据不予证明车辆的损失情况,故对被告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高某车辆维修费3500元;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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