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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不按时给付抚养费 俩子将爹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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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王冰  发布时间:2021-09-18 09:06:32 打印 字号: | |

男子魏某离婚后,没有按时给付两个年幼儿子抚养费,却被俩儿子诉至法院。让魏某没想到的是,自个儿败诉,俩儿子胜诉。

多年前,男子魏某与女子吴某相识,而后步入婚姻殿堂。2015年,吴某生下双胞胎,小两口乐得前仰后合。让吴某没想到的是,随着两个儿子的不断长大,婚姻渐渐出现裂痕,且很难重归于好。2020年10月29日,魏某与吴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婚生双子归吴某抚养,魏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两子大学毕业;将位于某小区的14号楼1单元1101室房屋归两个孩子所有,吴某按期偿还房屋贷款。起初两个月,魏某如约履行义务,但从2021年开始,魏某拒绝履行,吴某多次催要均未果。在万般无奈之际,吴某两子将魏某诉至法庭。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依法给付子女抚养费。二原告母亲吴某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因被告2021年2月、3月共计给付抚养费2000元,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4000元抚养费的标准,被告应向二原告给付2021年2月抚养费2000元,从2021年3月起至两原告年满18周岁止按照每月4000元标准抚养费。关于原告提出给付抚养费至大学毕业时止的主张,依据法律规定,抚养费一般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对于成年子女的抚养,如果该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时,父母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帮助。本案中,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承诺给付二原告大学毕业时的抚养费,应视为对二原告成年后给付生活费的约定。因二原告目前尚未成年,尚未进入大学就读,即双方约定的给付条件尚未成就,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暂不予支持。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给付二原告2021年2月份抚养费2000元,自2021年3月起至二原告年满18周岁止按照每月40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某负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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