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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妈被勒死保险公司拒赔 儿一纸诉状讨回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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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宣教科 娄丹  发布时间:2021-09-16 16:24:42 打印 字号: | |

女子罗某在出行期间,被狠心男友勒死,某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而后,罗某儿子王某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讨回理赔款30万元。

2019年9月17日,女子李某为自己、丈夫王某及婆婆罗某等7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境内一年期出行险,每名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受益人一栏为法定。同年10月19日9时许,多年前离婚的罗某与男友张某,驾车行至台安县富家镇柳河桥南侧30米处左右时,因琐事在车内发生口角并厮打,张某踹击罗某左侧腰腹部,并使用车内尼龙绳勒压罗某颈部,导致罗某窒息死亡。2020年9月10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罗某死亡后,王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某保险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拒赔通知书,以被保险人罗某被谋杀,不属于意外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随后,王某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保险理赔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投保人李某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认为意外保险事故要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并无不当。因双方当事人对投保数额300000元数额并无异议,二审中虽然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赔偿,但是因上诉人未能提供详实充足的证据,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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