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头脑聪明的刘某,将名下的奥迪车抵押后进行低价出售。让刘某没想到的是,最终奥迪车没有卖成不说,还得承担案件受理费。
2019年10月9日,刘某与李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刘某将其名下的辽LQR×××奥迪车低价出售给李某,价款为16万元。当日,李某将16万元购车款交给刘某,刘某为李某出具了收条,并将辽LQR×××奥迪车及其行驶证交给李某,还约定在同年10月31日前无条件配合李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时间转瞬即逝,眨眼间就到了11月末,可刘某一直声称没有时间配合李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让李某再等等。而后,李某多次打电话给刘某,可对方总以没时间为由进行搪塞,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3月4日,李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20年4月27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辽LQR×××奥迪车的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一审判决生效后,可被告刘某仍未履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20年6月15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辽LQR×××奥迪车已经抵押,无法执行。2020年8月11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李某的执行申请。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双方因前诉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因被告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案经本院执行发现案涉车辆已被抵押,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驳回了李某的执行申请,故原告李某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返还购车款、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1750元诉讼费损失,本院认为,诉讼费如何负担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不应再行主张。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于2019年9月9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某购车款1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5元,减半收取1767.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