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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酒后骑摩托车撞上小轿车 赔偿三万还被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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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盘山县人民法院 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1-09-16 16:21:56 打印 字号: | |

男子杨某,酒后骑摩托车回家时遇上红灯,而是直接闯过去。让杨某没想到的是,闯红灯直行时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自个儿受伤不算,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三万元,还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0年10月14日晚,杨某与亲朋好友相聚在一起,喝了好几瓶啤酒,而后要骑摩托车回家。见状后,亲朋好友纷纷相劝,杨某答应不再骑摩托车回家,说乘坐出租车回家。随后,杨某趁亲朋好友不备,骑上摩托车奔家而去。当晚6时10分许,没有驾驶资格的杨某,骑摩托车沿盛世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盛世大街与博物馆路交叉口时,闯红灯直行与左转弯刘某正常驾驶的辽L×××××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04mg/100ml。2020年12月15日,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警方刑拘,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案发后,杨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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