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阳,男,1984年2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9年7月2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020年3月,刘保军的父亲被害人张立国欲办理驾驶证但担心考试不过,刘保军遂为其找到被告人李阳,李阳谎称其可以办理驾驶证,且不用参加考试。被害人董学中、潘少山听闻此事后也欲请求李阳帮助办理驾驶证。此后,三名被害人通过刘保军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牛官村二组向李阳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5 500元。2020年8月,李阳又以替考需要每人交人民币300元为由,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金禾医院附近从张立国处收取现金共计人民币900元。收到钱后,李阳将上述钱款用于日常花销。
2021年3月26日,被告人李阳被依法传唤至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新工派出所。被告人李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李阳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李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多次诈骗,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