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对四件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张某、崔某某等十二人判处了刑罚,同时判决各被告人赔偿损失、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利用工作便利将90余万条的公民个人信息私自拷贝带走,之后卖给教育培训机构用于招生,其他十一名被告人均为各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通过购买或者互换的方式将获取的学生个人信息用于电话营销招生,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切实保护好教育培训机构的学生个人信息,一方面要加大对买卖学生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让他们有所忌惮。另一方面,需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督促培训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对于欠缺运营资质的培训机构,责令整改或予以关停等惩治。同时,提醒广大学生及家长也要增强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要查验对方资质,不要选择不具资质的机构。多方形成合力,强化司法保护,才能筑牢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防火墙。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打击,对涉案的十二名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和民事追责,双管齐下形成合力,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障筑起铜墙铁壁,为大洼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