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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恩惠吸引投资人 非法吸收存款达14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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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7-30 15:46:3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来某某担任“中发展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问,同被告人孙某在盘锦市兴隆台区组建成立“盘锦中发展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由孙某担任盘锦中发展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

来某某、孙某在没有金融办备案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业务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宣传募集资金,并签订以投资人为甲方(受让人),“中发展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乙方“资管方”济宁鑫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丙方(出让方)的第三方资管协议书,截止2018年8月份累计募集资金2000余万元。

经盘锦市世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9日,“中发展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盘锦地区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482.5万元,涉及32名投资人,投资人共收回本息人民币235.25万元,损失人民币1247.25万元。

被告人来某某在本案中获利金额为人民币135.78万元,包括投资损失人民币130.28万元,非投资获利人民币266.06万元;被告人孙某在本案中获利金额为人民币86.64万元,包括投资损失人民币17.72万元,非投资获利人民币104.36万元。

2019年9月23日、9月25日,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分别将被告人孙某、来某某传唤至该局进行讯问,后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刑事拘留。

法官办案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齐绍海作为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来某某、孙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金融主管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来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来某某、孙某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投资人。

三、依法收缴被告人来某某OPPO牌手机1部和iphone牌手机1部、收缴被告人孙某黑色华为P30手机1部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

中国经济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一路高歌猛进,同时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通过此案,法官友情提醒,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贪图小利,管理好自己的钱包,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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