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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贩卖毒品案
——利用网络平台交易毒品数量大,罪刑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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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一庭 张扬  发布时间:2021-06-30 13:22:07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出,初中文化,无业。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将毒品装入面膜袋中,利用快递二次包装后多次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470余克,张某某再予以贩卖,形成较为固定的毒品购销链条。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广东陈某某家中住宅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陈某某抓获。

二、裁判结果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行为,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00克以上,数量大,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类网络平台、自媒体等迅速发展,近年来利用网络交易毒品的案件时有发生,危害很大,不法分子为获取利益,利用网络平台便于隐匿身份、信息传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在网络及物流高度发达的今天,不断变化运输、贩卖毒品的方式,利用各种现代化条件下所具备的快递、支付手段,更加隐蔽、快速、安全地实施毒品犯罪活动。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下线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方式联系,二人没有在现实中见过面,并不认识,但是二人却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惩。

下一步,盘锦法院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市民身心健康为己任,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继续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注重毒品案件调查研究;全力加大同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多元、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的综合治理新格局,为平安盘锦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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