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从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4 月,利用给养猪、养鹅户运输饲料之际,从辽中某饲料商店购进厂家生产的豆粕和小麦麸饲料为主原料,在豆粕中掺杂入低价的豆皮,在小麦麸中掺杂低价稻壳粉,利用自购封口机和包装袋重新封口分装,从而增加饲料产品的数量和重量,并降低饲料的进货成本以牟取更大利润。重新包装后,梁某将伪劣饲料两次销售给沙岭镇某养鹅厂,并分三次收取货款,销售金额共计 57,537 元。盘锦检验检测中心和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分别对梁某生产、销售的掺杂豆粕和小麦麸进行检测,检验报告结论均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认定被告人梁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抱着侥幸心理,非法销售伪劣产品,谋取不法利益。以劣质产品冲击市场经济,给国民经济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很大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利益,法院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着力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扰乱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行为,促进市场经营活力持续激发,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为良好营商环境的打造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