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盘锦某沥青燃料有限公司、被告王某于2012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于2012年10月23日签订关于被告在原告处连续工作十年,原告承诺为其购买商品住宅楼的协议书,被告于2017年2月14日提交辞职申请书,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协议的约定,如果被告工作未满十年而中途离职或发生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原告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被告应予配合。被告违反了协议中被告需要在原告处连续工作十年的约定,且拒不配合归还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盘锦某沥青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协议书》;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盘锦市大洼区某小区X-8X2室房屋返还原告盘锦某沥青燃料有限公司。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也涉及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法院的判决既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让企业的正当权利得以实现。企业为确保生产经营秩序和人员稳定而与员工签订了附条件的劳动合同,员工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然要承担义务,法院的判决对于其他劳动者也起到了示范效果,有效维护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