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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一周年系列报道之八--建立家事调查制度,家事审判有理有据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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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01 15:23:20 打印 字号: | |

一件家事案件,对于法官来说,仅是审判工作生涯中和其他案件别无二致的工作,而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却决定了一个家庭的命运,甚至改写一家人的人生。所以,确保法官法官对纠纷当事人的家庭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增加法官对一个家庭的共情和深入了解,不仅有助于纠纷化解,更有利于这个家庭关系的维系和个人的成长。对此,盘锦市法院高度重视,规定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进行,并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或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其他信息的,负有保密义务。

盘锦市法院确定以下事项属于家事调查的事项:(一)当事人的个人经历、性格、教育程度、身心状况、家庭情况、家庭其他成员及主要亲属情况、受教育程度和工作收入情况等;(二)子女抚养现状、亲子关系、抚养条件;(三)老人赡养情况、变更赡养的起因、当事人生活现状;(四)主要财产状况、涉及分割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房产的案件当事人现有居住条件及房产现状;(五)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对纠纷的态度和意见;(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特定事项。

为保障家事调查员正确、公正履行职责,盘锦市法院规定需要两名以上家事调查员共同进行调查,且家事调查员不得有一下行为:(一)在调查过程中借机招揽业务;(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不正当利益;(四)不当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存在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其调查工作,不予采纳其提交的调查报告,并视情形对其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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