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中,妇女儿童以及老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尤其是人身安全更需要得到保护。为此,盘锦市法院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保护。盘锦市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中单独制定一节“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根据该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在诉前或诉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提供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家庭暴力风险的证据,包括书面或者口头陈述、伤情照片、病历、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或者手机短信、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必要时告知当事人相关亲属。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由其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履行情况,应当作为家事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并作为受害方获得赔偿或者额外补偿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