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盘锦市中院制定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人民法院应积极与民政、司法行政、妇联、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交流有关复杂、敏感家事案件的处理情况,共同开展判后回访、帮扶工作,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修复或重建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对于下列案件一般应予回访并记录在案:一是调解和好或判决不离婚案件;二是离婚案件中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又改变其原生活环境的;三是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四是赡养案件;五是其他需要回访的家事纠纷案件。家事回访后,一般应当走访当事人及其所在村辖区街道(乡镇)、村居(社区)、工作单位以及未成年子女就学教育机构,以便于从全方位、多角度真实了解家庭的真实生活状况以及纠纷是否真正解决。对家事案件中涉及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济的案件当事人或未成年子女,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爱心接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