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虚假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家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我们尝试建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四条中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分割财产的家事案件,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并提交《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对拒绝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当事人可予以训诫;情形严重者,可计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经查不如实申报的,视为隐匿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处理。在第五十三条,对申报的财产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以便于当事人和审理法官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财产状况难以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明确线索,向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金融、社会保险等相关机构调查取证。
我们从强制要求财产申报、申报财产范围和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几个方面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规定,达到有效防范虚假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目的,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家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告知当事人应如实填写及不如实申报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以打击隐匿家庭财产这种不诚信的家事诉讼行为,保障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之间合法的家庭财产知情权和共有财产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