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提升网络司法拍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盘锦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向社会公开遴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建立“网络辅助机构名单库”。名单库建立后,本辖区法院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均从名单库中选取。欢迎有入库意向的机构依照本公告具体内容进行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1.“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入库实施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
“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入库实施办法
一、网络辅助机构名单库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所涉及拍卖财产的信息查询,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资料的制作及上传,有关问题的咨询、引领看样、保管运输及清点交接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是指入围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其应当是依法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法人(合法的分支机构)、社会机构或其他组织。
名单库建立后,本辖区法院办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需要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时从名单库中选取。网拍辅助机构须接受人民法院、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人民法院依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网拍辅助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二、准入条件
(一)申请加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能力:
1.具有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能力,能够按照委托法院要求完成相关网拍辅助工作;
2.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4.在盘锦市内具备与所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
5.具有与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法律、会计、摄影、摄像以及音像制作能力等专业人员;
6.承担仓储保管、运输配送工作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仓储保管的场地和条件,运输设备和人员;
7.能够及时提供现场看样及相关咨询服务,真实、准确、规范答复拍卖事项有关疑问;
8.能够及时准确记录现场勘验、电话(网络)咨询、引领看样、拍品交付等网拍辅助工作信息,做到全程工作留痕,留档备查,并受法院监管;
9.其他开展网拍辅助工作需要的必备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申请加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网拍辅助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中,具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入库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1.入库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6.开展网拍辅助工作可提供的服务内容情况说明(应包含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仓储保管、运输设备等情况及相关的照片或视频资料);
7.工作人员名册;
8.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
材料提交地点: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直方街勤德路市法院执行局
联系方式:0427-2907105
(二)评审和确定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和监察部门对申请的机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确定的拟列入名单库的机构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构列入名单库。
(三)备案
确定列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确定的网拍辅助机构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四)公布
备案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辖区范围内确定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门户网站公布。
四、权利义务
(一)人民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当载明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收费标准等,网拍辅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开展工作。
(二)被委托的网拍辅助机构未能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或委托协议约定完成网拍辅助工作的,经网拍辅助机构申请或委托法院决定,可以更换。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委托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将其经办的网拍辅助工作相关资料交回人民法院。
出现前款情形,委托法院应当按规定另行选定网拍辅助机构。
(三)网拍辅助机构对网拍辅助事务须尽勤勉义务,应积极与拍卖财产所有人、实际占有人联系现场看样事宜,确因上述人员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现场看样不能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协调解决。
网拍辅助机构对网拍辅助工作须尽安全保障义务,在组织看样前应充分了解拍卖财产状况,保证安全有序组织看样,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官报告。
(四)委托法院于网拍辅助机构订立委托协议时,应签订相关保密条款或单独订立保密协议。网拍辅助机构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法院撤回或中止拍卖的,应及时通知受托的网拍辅助机构。撤回拍卖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在3日内交换拍卖标的物钥匙及档案等相关材料。
五、机构的除名
网拍辅助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并终止其承担网拍辅助工作:
(一)以不正当手段进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网拍辅助机构业务的;
(三)不具备网拍辅助工作能力的;
(四)违反委托协议约定及其承诺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接受委托后中途退回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受托网拍辅助工作的;
(七)不服从执行法院监督、管理的;
(八)安排不符合条件或者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
(九)工作过程中出现差错或者不及时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与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十一)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公平竞价的;
(十二)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中有组织、参与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
(十三)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四)以法拍房冒充网拍辅助机构或者中介机构的房源,或其他利用网拍辅助机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就网拍辅助工作范围内工作向竞买人收取费用的;
(十六)不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
(十七)其他应当将其从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
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三年内不得再加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外成立的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年内不得再加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网拍辅助机构在提供网拍辅助工作过程中,出现差错或不及时作为,对人民法院、当事人、竞买人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2:
入库申请表
机构名称 | |||
信用代码 | |||
注 册 地 | 注册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办公地址 | |||
办公电话 | |||
机构经营业务范围 | |||
机构经营状况 | |||
工作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接受电子送达的电子邮箱 | |||
接受电子送达的微信号 |
附件3:
工作人员名册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现任职务 | 资格证书情况 | 备注 |
附件4:
承诺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我公司申请加入盘锦法院“网络辅助机构名单库”,现我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贵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法院指令开展网拍辅助工作,自觉服从法院管理和监督;
(二)不将网拍辅助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
(三)不使用或变相使用网拍财产;
(四)不参与或变相参与与其辅助工作相关的竞买活动;
(五)不利用网拍辅助机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根据法院工作需要,委派工作人员到委托法院驻点;
(七)严格保守司法秘密和商业秘密,遇到紧急突发情况,应立即报告委托法院;
(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及执行工作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承诺机构:(机构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0年 月 日
附件5:
网拍辅助工作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网拍辅助工作,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当载明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收费标准等。
一、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或流拍后网络司法变卖成交的,执行法院按不高于以下标准向网络辅助机构支付辅助工作必要费用:
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不超过100万元的,辅助工作费用不超过成交价的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
2.动产成交价不超过5万元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3.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二、网络司法拍卖流拍或流拍后变卖无人应买时,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将以物抵债价格作为成交价;申请执行人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将以流拍价作为成交价,按照前款规定计算辅助工作费用。
三、网拍辅助机构收取完成网拍辅助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或变卖成交的,费用从拍卖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网络拍卖辅助费用:
1.拍卖、变卖财产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
2.撤回拍卖或者撤回变卖的;
3.流拍或者变卖后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的;
4.执行法院依法撤销拍卖的;
5.其他不宜支付费用的情形。
但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网拍辅助机构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