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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一周年系列报道之三--确立契合家事诉讼特点的审判原则,家事审判更懂“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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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21 14:53:50 打印 字号: | |

将家事审判案件从一般民事案件中剥离出来,确立家事审判“六原则”,构建符合全市法院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家事审判诉讼程序规则,更加适应家事案件审判的需要。

一是法官依职权干预原则。在家事案件中,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要案件事实,且当事人举证困难,法官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加大调查取证力度。

二是调解优先原则。家事审判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尽可能通过柔性审判维护家庭稳定、婚姻延续。

三是适时使用不公开审理原则,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权,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四是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确立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为原则,不到庭为例外的规定,力求将纠纷实现庭上彻底化解。

五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要分别听取当事人意见、走访社区、幼儿园、学校,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

六是适当放宽家事案件审限原则。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特别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大力推广实行“离婚冷静期”的做法,减少冲动型离婚,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冷静期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家事案件审理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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