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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行为中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杨某与王某身体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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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14 14:14:0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日13时40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道光明社区XX小吃城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王某要离开,杨某不让王某走,杨某与王某动手打了起来。案件发生后,杨某被打伤住院治疗7日,经双方当庭确认原告杨某的各项经济损失4978.95元。

       另查,原、被告因工作关系发生矛盾,双方争吵后厮打在一起,双方均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焦点】

       本案中双方互殴行为,应当依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原因力程度如何划定双方的责任分担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同事之间产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等和谐方式来解决,不应争吵,更不应厮打在一起,双方厮打造成原告住院治疗,对此结果的发生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区分局对原、被告分别进行了处罚,由此可见,双方均有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此次双方厮打中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应赔偿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杨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故对原告诉讼请求赔偿项目及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酌情予以支持,认定被告赔偿数额为人民币4978.95×70%=3485.27元。

【裁判结果】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经济损失赔偿款人民币3485.27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双方互殴行为,应当依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原因力程度来划定双方的责任分担范围。此次双方厮打中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应赔偿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杨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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