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时,本息偿还顺序怎么确定?是不是按合同法先息后本的顺序偿还?”2020年3月25日中午,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团队聚集在执行指挥中心进行探讨学习,在讲到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问题时,有人向主讲人提出了这个问题。
对这个问题,主讲人首先给出了正面回答“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金钱债务及费用应按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确定,即费用-一般债务利息-主债务,最后才偿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紧接着其他人分别就“先本后息”、“先息后本”、“本息并还”等不同还款顺序的利弊进行探讨阐述,频繁互动,高效沟通,现场学习氛围异常浓厚。
原来,执行团队在总结去年学习情况的基础上,自3月16日起组织开展新型学习模式,每天中午利用约1小时时间进行相互授课学习并交流探讨,根据各人特长并结合实际工作特点安排讲解内容,全员覆盖,内容涉及包括执行规范、拍卖程序、考核办法以及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在内的与执行相关的各类理论规定与实际操作规范。这种学习模式在前期一经提出就受到了执行团队全体人员的热烈欢迎,全员积极申领讲解任务,认真查阅书籍资料,制作讲解课件,相关的准备工作都是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