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下午14时,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在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的刑事犯罪案件,大洼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军担任主审法官,大洼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
在准确把握事实证据、依法保护被告人合法诉讼权益的基础上,大洼区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荆某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自立案到宣判,仅用时2天,大洼区法院从速快审快判,对疫情防控期间蠢蠢欲动的不守规则者形成强力震慑,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助力。
2月8日17时许,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荆某坤与考某佳、考某娜因进入大洼街道清河湾小区运送货物与小区保安人员发生口角。派出所四名民警到达现场后,考某娜与保安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在公安民警制止时,被告人荆某坤使用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用拳头击打民警田某肩部、用脚踹民警刘某腹部,严重妨害出勤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大洼区法院认为,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公民应当履行义务,自觉保障自身及他人安全,被告人荆某坤不听从住宅区工作人员劝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情节恶劣,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到案后能够接受批评教育、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荆某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是当前重大的政治责任,大洼区法院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有力助推疫情防控战取得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