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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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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装备科  发布时间:2020-02-20 10:39:18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  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五、  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六、  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八、  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九、  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四、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五、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六、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二十、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整体绩效目标批复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预算信息质量,为编制年度决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发挥部门预算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民众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不仅要置于立法机关的监督之下,而且要置于全体国民的监督之下。
    一、公开内容
    (一)公开报表
    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除涉密信息外,省直部门应公开辽财指预〔2019〕1号文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同时,还应公开辽财预〔2019〕1号文中的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省直部门应将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上下两年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
    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
其他项目科目也不公开。
    (二)文字说明
    省直部门在公开上述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1.部门职责。公开本部门承担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2.机构设置。详细公开本部门本级及所属各预算单位名单。
    3.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对部门本年度与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简要说明增减变化原因。
    4.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政府采购情况。应公开本部门预算安排政府采购总体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预算分项情况,并从采购范围角度分析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品目。年初预算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文字说明没有政府采购预算。
    6.
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省直部门应对本部门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及分项数额分别与上年度的预算数进行对比,并说明增减变化原因。如为新设立单位,无法进行上下年对比,请做出情况说明。
    7.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省直部门应公开2019年车辆购置预算。
    8.关于绩效目标情况。省直部门应说明本部门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数量和金额,以及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
    9.专业名词解释。省直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参照公开模板进行专业名词解释。
    二、公开方式
    以表格、文字为主要公开内容,以政府网站及本部门网站为主体,便于公开和获取预算信息更加快捷、便利。
    三、公开程序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提前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参考省财政厅制作预算公开参考文本,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将部门预算公开文件及时上传到省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
    四、公开作用
  (一)预算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客观需要。人民享有知情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预算知情权则是人民群众了解政府预算信息和活动程序的基本权利。将完整的预算信息公开,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预算公开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在要求。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逐步深入,我们对其规律性的认识也不断提高,要抓住人、财、物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让群众知道资金如何取、怎么用,确保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安全高效。
  (三)预算公开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逐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增强预算的透明度。
  预算公开后,要高度关注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二部分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内部设置与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领导讲话等文稿;负责工作信息的编辑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印章刻制、呈报工作;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政治部


    办理院党组会的会议事务及决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官等级评定、晋升和撤销工作;负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负责人民法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主管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政治思想、教育培训和组织人事工作。

    政治部内设2个科。

    1、干部科

   负责全市法院人事信息、审核呈报等管理工作;负责两级法院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的管理;负责全市法官等级评定、晋升和撤销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人民司法警察警衔评授和警衔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干警辞职、辞退以及相关工作;负责市法院干警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2、宣传教育科

   负责全市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制宣传及对外新闻宣传组织、指导与协调工作;负责市法院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市法院重大活动摄影、摄像及音像制品的制作和整理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立案庭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审查立案;对不服基层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对不服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对领导及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负责立案并调卷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办理;负责核收诉讼费用;负责各类案卷的调卷和移送;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对下级法院的立案和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除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的重大一审刑事案件;审理各基层法院报送提高审级的上述有关第一审刑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项。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侵财犯罪中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及涉外、涉港澳台犯罪的重大一审刑事案件;审判不服基层法院一审裁判上诉、抗诉的二审刑事案件;负责刑事案件的对下指导工作;指导全市少年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项。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建筑工程相关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涉及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审判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和民事涉外案件;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不服基层法院一审裁判上诉的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建筑工程相关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涉及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案件;监督、指导各基层法院的上述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指导人民法庭的业务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项。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涉及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涉及公司、证券、期货、票据、保险、陆路航空运输等方面的商事纠纷案件;负责对基层法院该类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项。
    (九)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办理当事人对基层法院依法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审理检察机关提出的行政抗诉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行政案件(不含原审生效裁判为本院作出的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对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其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项。

   依法办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应当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各类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负责国家赔偿工作调查研究;办理赔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审判监督庭

   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案件,以及函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审判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再审刑事、民事、行政和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再审上诉案件及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理全市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调研和指导。

    (十一)执行局

    负责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负责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执行局内设3个庭室。

    1、执行第一庭

   负责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各项执行活动的统一部署;负责对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进行登记、管理;对下级法院复议、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案件的受理;对市内委托、受托、赴外省执行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有争议的案件;负责处理上级和监督机关要结果的案件;负责全市执行工作综合、调研、司法统计、目标考评管理等工作。

    2、执行第二庭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行政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的执行;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的执行;负责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3、执行综合管理科

    负责案件登记管理,执行调度;动态执行监督;对法院与其他执法机构执行争议协调;变更执行法院;疑请案件,执行信息网络管理,委托案件,协助外地法院执行,赴省外执行审查,司法统计,综合调研,接待等综合性事务工作。

    (十二)研究室

    负责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指导、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办理解答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本院和下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有关事项;编辑发行《法徽之光》;对全市法院的调研进行指导和协调;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事项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工作;负责与调研有关的其它工作。

    (十三)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开展指标统计、分析、评估、通报、决策建议工作;负责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负责审限管理和扎口结案工作;负责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负责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错案、瑕疵案件确认;负责审判流程监管工作;负责相关审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通报工作;负责审判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牵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审判业务有关的其它工作。

    (十四)司法警察支队

   管理本级和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务工作;负责执行死刑、值庭、押解犯人;协助执行;组织协调本级及全市司法警察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组织制定全市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制定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全市司法警察的业务培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标志及证件;负责市法院机关警卫工作;组织司法警察完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司法警察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五)技术科(技术鉴定中心)

    负责涉诉案件的法医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刑场验尸照相工作;开展司法技术鉴定、咨询和学术交流工作;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证据鉴定;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计算机、通信技术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法院司法技术鉴定、计算机、通信技术工作。

    (十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

    负责全市法院各种装备、设备的管理、配置和计划统计;负责市法院财务预、决算的上报和统计;负责全市法院诉讼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审计;负责全市人民法庭、审判庭及刑场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法官、警察专业服装、警衔樗的管理发放及服装款的请拔和决算;负责政务接待及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七)监察室

    负责指导全市法院干部队伍的廉政作风建设;负责检查全市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制定和完善全市法院廉政制度,检查全市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负责受理对全市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受理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全市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负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负责案件督办等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

    负责本院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安排的机关目标绩效考评工作;负责监督机关党员的党风党纪,办理市直纪工委交办的工作;配合监察室查处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事项;负责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组织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负责维护职工的各种合法权利,负责组织各种文体活动;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九)法官培训分院

    负责实施市法院制定的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完成省高院委托的培训工作;负责完成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培训学院下达的培训指标的落实与派送;负责制定和协调实施全市法院干部人才资源规划和培训规划;负责全市法院参加各种学习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法官进修培训及研究生的选派工作;负责指导落实全市法院干警培训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

    无纳入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0年辽宁省财政厅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4226.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786.2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28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216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4226.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770.2万元;

2.项目支出2456万元。

在支出预算4226.2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31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0年预算收支比2019年减少1428.6万元,减少变化的主要原因为非税收入减少和财政限额。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792.7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421.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4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3.8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66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辽宁省财政厅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27万元,比2019年减少20.2万元,下降15.90%。其中:

1.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9年预算为0万元。

2.    公务接待费2万元,比2019年减少0.2万元,下降10%。主要原因为接待任务精简,相应费用减少。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9年预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25万元,比2019年减少20万元,下降16%),比2019年减少20万元,下降16%。主要原因是任务精简,相应费用减少。

2020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9

2020

合计

147.2

127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2.2

2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45

125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145

125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应编制绩效目标共5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共5个,涉及资金2456万元,编制部门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1.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22.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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