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辽宁省改革试点法院,按照省委政法委、省院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始终把健全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不断坚持完善以审判权力为核心、审判监督权和管理权为保障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利运行机制。
一、完善审判权运行体系,由裁判者负责
(一)改革审判组织,落实司法责任制。
盘锦中院及下辖的基层法院在全省率先完成了以合议庭及主审法官负责制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取消层层请示、逐级审批案件制度,实行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根据人员状况及审判工作实际,组建13个相对独立的审判(执行)合议庭,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编入合议庭参与办案,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改革,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提高了法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了审判质效的提升。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让办案有章可循。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修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严格界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落实审判委员会委员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制定《专业法官会议暂行规定》,专业法官会议由各部类案件的分管院长组织,所分管的审判长及资深法官参加,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前置过滤程序,讨论各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对于集团诉讼、重大涉稳、舆情关注的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改革审判工作运行机制。
(三)改革审判工作运行机制,还权于法官。制定《合议庭工作规则》,案件分配实行系统随机分案,案件的处理结果由合议庭自主决定,除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案件的裁决不再报请院庭长审核签发。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由审判长报请分管院长组织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建立审判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司法体制改革在实现“扁平化”管理同时,更要规范制约司法权的行使,在保证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与监督体系,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一)明确审判权力清单,确保权责一致。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明确审判权力,让院庭长回归审判一线。制定《审判职权配置暂行规定》,界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长、办案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厘清各审判主体的职权界限,从根本上改变以往权责不清的审判工作模式,做到权力有界、责任到位,为审判监督与管理提供基础性保障。通过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庭长办案书不低于入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70%,副院级领导办案数不低于入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30%,副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入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20%,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入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5%。
(二)强化审判监督管理,防止权力滥用。
完善案件质量管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错案及瑕疵案件确认追责办法》和《案件质量终身追责制度》,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及时纠正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2016年以来,共评查全市法院案卷3000余册,发现和纠正了卷宗中存在的错误,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规范了审判执行工作;建立办案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因违法审判、违规审判致使所办理的案件存在差错,导致被依法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改判、引起国家赔偿等情形,或者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一定后果的,追究办案责任;建立过问案件登记备案制度,制定《案件过问登记备案办法》,实现对审判权的管理及监督全程留痕,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外在因素的干扰,推进阳光审判,促进公正司法,促使法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效防止审判权滥用,同时,推进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制定《廉政风险防控办法》,细化廉政风险防控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风险防控点予以有效监测,对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采取前期预警、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把审判权运行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力求化解在发生之前。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审判管理搭建平台。
盘锦中院高度重视审判、执行工作信息化,紧跟大数据时代脚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审判监督与管理提供坚实的平台。一是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判、执行、归档、上诉、移送的各个诉讼环节实现全方位监控及节点审批,对节点异常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问责,对长期未结案件全部予以催办和追责。二是加大信息化投入,提高法院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改建数字化接待大厅,升级改造数字化法庭,开通盘锦中院门户网站,加强庭审直播的技术投入,为司法公开提供物质和技术保障。三是采取信息化手段,规范审判执行工作。在改革之初,为与司法体制改革相适应,盘锦中院组织开发建设了法官办案信息化综合业务平台系统,建立案例数据库,实现案例检索、法律法规检索、法官办案规程检索,促进了审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此外,为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借鉴贵州、上海等先进法院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盘锦地区刑事诉讼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办案平台系统。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司法责任制落实
(一)以考评为抓手,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近年来,盘锦中院为加强队伍建设及审判管理,扎实有效地开展考评工作,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考评体系,建立了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考评制度也成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力抓手。一是建立审判业绩考评工作机制。制定《审判业绩考评办法》,针对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审判效果、案件流程管理、司法公开、审判作风、综合工作等方面,设定考评指标,进行量化打分,对法官的审判工作予以客观评价,同时,以审判业绩考评为基础,建立法官审判业绩档案管理制度,作为法官履职的主要参考因素,也作为审判长选任及员额法官进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对基层法院绩效考评机制。制定《对基层人民法院考评办法》,根据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注重审判的效率、质量、效果以及队伍建设的正确导向作用。各基层法院以绩效考评为工作切入点,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因为有了绩效考评这种“制度背后的制度”,确保了审判管理的规章制度出之有名、落地有声,形成了“有问有答”的完整的制度体系。
(二)扎实开展审务督查,严格审判纪律。盘锦中院将督察工作作为促进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审务督查工作。一是制定了《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督察事项移送制度的规定》,与其它规章制度有机结合,形成完善的督察制度体系。二是明确和细化了督察的内容、方法、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的方式,构建了涉诉信访、案件评查、纪检监察“三位一体”的新格局。2016年以来,盘锦中午定期召开两级法院督察工作调度会,定期对下级法院开展审务督查,对拖延办案、严重超审限、违反审判程序等问题下发案件督办函。三是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提升督查工作水平,对已审结(生效)案件回访800余件。通过开展审务督察工作,促进了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的根本性转变,助推了司法责任制的落实。
(三)推进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审判。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公开促公正。盘锦中院以健全机制为抓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宣传为推手,以考评检查为保障,全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一是加强司法公开机制建设。将司法公开全面纳入绩效考评,落实责任,明确奖惩,建立责任追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违反司法公开行为予以严肃追责。二是规范和加强审判信息公开。制定《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操作规程》和《庭审网络直播操作规程》,对网络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作出专门的规定,确保上网公布的文书和庭审网络直播的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三是规范和加强立案信访公开。修订《涉诉接待工作管理办法》,改建装修了数字化接待大厅,配备高标准的便民利民设施和安保设备,进一步提升涉诉接待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做到了“信访有人引、来访有人接、材料有人收、案件有人查、办结有反馈”完善的接待模式。四是规范和加强执行公开。在创新执行工作机制的同时,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实现信息化建设的有效突破,积极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查控被执行人信息及财产线索,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定期发布失信人名单,灵活大胆运用执行震慑机制,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全力提升执行公信力。
在司法责任制建设的有力推动下,盘锦中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运行平稳,审判态势良好,彰显出改革所带来的司法活力,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尊重审判规律,还权合议庭,实行审判权的“扁平化”管理,有效地破除了层级审批制,缩短案件流程,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二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促使优质审判资源回归审判一线。院、庭长编入合议庭参与办案,带头审理重大、疑难案件,进一步激发和带动了广大法官多办案、办好案、办“精品”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升。三是审判权责得到明确,消除了审判权的行政干预,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工作目标,审判活力得到释放,法官的履职责任感和职业尊荣感显著增强。在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审判效率不降反升,2017年的年度结案率达到96.68%,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4.42%。结案均衡度、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均保持在0.7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始终保持在全省最低水平。在案件质量方面,再审审查率、一审案件发改率、生效案件发改率逐年下降。在审判效果方面,一审服判息诉率、实际执行率、调解率均有所提高,其中实际执行率保持80%以上的高比率状态,盘锦地区涉诉上访连续多年实现零登记。
盘锦中院作为全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在砥砺推进司法改革中,始终坚持遵循“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勇于担当,大胆实践,攻坚克难,开拓进取,以司法责任制为统领的审判模式得以建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步入全新的历史阶段。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