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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中法[2013]97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互联网公布操作规程(试行)》、《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网络直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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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24 11:29:21 打印 字号: | |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操作规程(试行)》、《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网络直播操作规程(试行)》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月九日

 

 

 

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公开,增强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和责任感,规范两级法院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流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按以下规程操作:

(一)拟不公布的裁判文书在签发后7日内,由案件主审人填写“裁判文书不公布审批表”(包括当事人名称、案号、不上网发布理由等事项,见附件1)报审判长审阅;

(二)审判长签批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室备案。

第十二条  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按以下规程操作:

(一)公布的裁判文书在其生效后7日内,由案件主审人填写“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审批表”(包括当事人名称、案号、是否需作技术处理等事项,见附件2),由审判长审批;

(二)审判长批准后,由主审人对裁判文书进行技术处理(技术处理不得改变原裁判文书内容),并报审判长审阅;

(三)审判长审阅后将“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审批表”和裁判文书电子版移交研究室;

  (四)研究室在收到裁判文书电子版后对裁判文书作技术性审查,无误后转互联网网站管理员发布。   

第十三条  对一审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其裁判文书属未生效裁判文书,在上诉期间不得发布。如果二审维持原判,由审判庭按生效裁判文书及时发布,如果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由审判庭按不上网发布裁判文书规程处理。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平台为中国裁判文书网,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由省高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公布情况纳入本院绩效考评。未按规定将生效裁判文书转研究室在互联网公布的,每件在部门和个人岗位目标中减3分,最多减30分。案件主审人和审判庭工作不负责任,致公布的裁判文书出现文字标点错误、一般瑕疵、严重瑕疵等,视不同情况在部门和个人岗位目标中减分,减分以30分为限。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裁判文书不公布审批表

案   由


案   号


当事人


不公布

理  由


审判庭


合议庭成员


主审人



是否生效

(是)( 否)

生效时间


校  对

(是)( 否)

校对人


审判长

意 见


主 管

领 导


 

附件2

裁判文书外网发布审批表

案件名称


案   由


案   号


当事人


审判庭


合议庭成员


主审人



技术处理

(是)( 否)

生效时间


校  对

(是)( 否)

校对人


审判长

意 见


备注


 

庭审网络直播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审判人员庭审驾驭能力,扩大法制宣传效果,依照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庭审网络直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庭审网络直播的内容和进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秘密。

第三条 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为本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审判庭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刑事案件在送达开庭通知时,书面通知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证人庭审网络直播,如不同意网络直播应有正当理由并书面提出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批。民事、行政案件在案件受理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庭审将在互联网直播,并通过互联网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本院在互联网直播庭审的相关规定。

对于下列案件不进行庭审直播: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宜庭审直播的案件。

 第五条  庭审直播形式,除在标准化法庭内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外,在技术条件成熟时要进行巡回法庭公开审理的案件直播。

第六条  不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实行一案一审批制度。各审判庭对拟不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经本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本院研究室备案。对于本规程第四条(四)项“其他不宜庭审直播的案件”不进行庭审直播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  不进行庭审网络直播案件,应随审批表(见附件1)向研究室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起诉书);

2、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证人提出不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案件开庭时间确定后,审判庭应将排期开庭时间通知本院技术部门,并注明是否进行庭审网络直播。案件所在审判庭应当提前在内、外网站发布开庭公告,注明是否进行网络直播。

第九条 凡开庭审理的案件,庭审活动全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光盘,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的,应提供查阅场所。

第十条  技术处负责庭审网络直播设备的调试、维护及电子数据的存贮和归档工作,如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按预定时间进行直播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研究室和相关审判庭,并及时在网站发布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为保证庭审网络直播不受干扰和影响,法警应加强安检,严禁电子设备进入证人等候区、旁听区、审判区;加强巡视,注意有无影响庭审活动的声源、特殊光源及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技术人员要全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注意观察上传网络的画面和声音效果,遇到突发事件,及时由直播方式转为录播方式,以保证庭审网络直播的社会效果。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直播案件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案件审理依法进行,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庭审网络直播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市中院未按规定进行直播的,每件在部门和个人岗位目标中减5分,减分以30分为限。基层法院每年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及50件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每超额完成1件绩效考评加3分,未完成1件减3分,加减分以30分为限。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不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审批表

案   由


案   号


当事人


审判庭


合议庭

成  员


主审人



开庭时间


不进行直播事   由


庭 长

意 见


主管领导意   见


 


 
责任编辑:孙语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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