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审判管理
盘中法[2016]82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互联网公布操作规程》的通知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6-06-24 11:25:40 打印 字号: | |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的相关要求,市中院对《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公开,增强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和责任感,规范两级法院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流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按以下规程操作:

(一)拟不公布的裁判文书在签发后7日内,由案件主审人填写“裁判文书不公布审批表”(包括当事人名称、案号、不上网发布理由等事项,见附件1)报审判长审阅;

(二)审判长签批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室备案。

第十二条  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按以下规程操作:

(一)公布的裁判文书在其生效后7日内,由案件主审人填写“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审批表”(包括当事人名称、案号、是否需作技术处理等事项,见附件2),由审判长审批;

(二)审判长批准后,由主审人对裁判文书进行技术处理(技术处理不得改变原裁判文书内容),并报审判长审阅;

(三)审判长审阅后将“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审批表”和裁判文书电子版移交研究室;

  (四)研究室在收到裁判文书电子版后对裁判文书作技术性审查,无误后转互联网网站管理员发布。   

第十三条  对一审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其裁判文书属未生效裁判文书,在上诉期间不得发布。如果二审维持原判,由审判庭按生效裁判文书及时发布,如果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由审判庭按不上网发布裁判文书规程处理。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平台为中国裁判文书网,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由省高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公布情况纳入本院绩效考评。未按规定将生效裁判文书转研究室在互联网公布的,每件在部门和个人岗位目标中减3分,最多减30分。案件主审人和审判庭工作不负责任,致公布的裁判文书出现文字标点错误、一般瑕疵、严重瑕疵等,视不同情况在部门和个人岗位目标中减分,减分以30分为限。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裁判文书不公布审批表

案   由


案   号


当事人


不公布

理  由


审判庭


合议庭成员


主审人



是否生效

(是)( 否)

生效时间


校  对

(是)( 否)

校对人


审判长

意 见


主 管

领 导


 

附件2

裁判文书外网发布审批表

案件名称


案   由


案   号


当事人


审判庭


合议庭成员


主审人



技术处理

(是)( 否)

生效时间


校  对

(是)( 否)

校对人


审判长

意 见


备注


 


 
责任编辑:孙语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