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审判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顺应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其他有关审判执行工作事项。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负责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 主集中制原则。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院研究室,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监督决议的执行,督办有关案件,开展审判调研。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一般仅讨论合议庭对法律适用有较大分歧意见、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以下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一)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 拟改变原由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 (三) 拟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进行发回、改判处理的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 (五)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六)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七)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八)拟报请省高院终结访案件; (九)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 (十)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以下案件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合议庭对法律适用有较大分歧意见、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分管副院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按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总结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宜: (一)学习有关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及上级法院有关审判工作的会议精神,学习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二)总结带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三)研究当前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总结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 (四)决定审判管理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问题,审议、批准审判工作的重要制度和规定; (五)决定院长参加案件审判时,当事人请求回避的申请; (六)审查决定对办案差错的责任追究; (七)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前应当认真阅读审理报告,了解合议庭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认定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调阅庭审视频或者查阅案卷。在会议上就需要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观点明确、有理有据。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据法律规定有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申请委员回避的权利等事项应当在受理案件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由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参加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具体讨论经过。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表决案件程序中发表的意见,不受任何形式的追究,但违法违纪或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除外。 第四章 讨论事项的提交 第十二条 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决定;受院长委托,分管副院长就其分管范围内的案件或事项也可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可以指定二至三名相关专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业务专家先行审查该案件是否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院长决定。 第十四条 审理报告要观点明确、论述充分、表达清晰、文字简练。在审理报告中应当阐明案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法律、司法解释依据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还要说明讨论意见及相关理由。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提交的部门应当先形成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会议效率,节省会议时间,承办法官在审委会上汇报案件,要依照经简化的“汇报提纲”进行,特别是案情复杂、内容较多的报告,承办法官要在报告后附一份专用于汇报的提纲,汇报提纲随同审理报告一同提交审判委员会系统。 第十六条 拟上会讨论的案件及其他文件应在召开会议三日前提交审判委员会系统,并通知审判委员会秘书。审判委员会原则上每月5日、15日召开,遇节假日顺延,以通知为准。凡未能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报告提交的,将不列入该次会议议程,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 第五章 讨论程序 第十七条 在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合议庭全体成员列席审判委员会。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承办法官汇报案情和合议庭意见。 (二)提交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介绍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 (三)列席会议的检察长或其委托的检察员发表意见; (四)委员可向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其他成员询问; (五)委员按照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表意见,主管副院长在主持人发表意见前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表决并归纳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结论和理由。 讨论其他事项参照以上顺序进行。 第六章 会议记录、通报和情况反馈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审判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出席会议者发表的观点和会议形成的决定。 第二十条 参加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可以在讨论后的三日内就自己已经发表的表决意见补充书面理由,并附于会议记录之后。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归入文书档案,永久保存,合议庭应以复印件归入案件副卷。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系机密材料,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向其它单位提供,必须经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如审判委员会认为对本院审判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或应从中吸取教训的,可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如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案件承办法官应将相关裁判文书交由审判委员会秘书按委员人数复印后提交审判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研究室按照《审判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督办办法(试行)》负责督促审判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执行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010年10月8日起执行的《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