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明确并强化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独任审判的职能作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独任法官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员额法官、非员额法官,依法对案件进行独任审理和裁判。
第三条独任法官应当接受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审判长的业务监督与指导,并服从所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独任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裁判,对案件审理全过程负责。独任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及审判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的范围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纠纷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独任法官的职责: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做好送达、庭前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组织庭审活动;
(四)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五)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六)指导、检查、督促法官助理、书记员及时做好案件相关诉讼信息录入、文书上网、案件报结、卷宗整理归档、上诉案件移送等工作;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第七条独任法官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如实报道。
第八条独任法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报请院长决定 是否回避。
第九条员额内独任法官对其独任审理的案件自行签发裁判文书,非员额内独任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需经所在合议庭审判长、主管院长签发。
第十条独任法官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拟定庭审提纲,依法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独任法官在庭 审中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诉讼参与人宣布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独任法官应认真主持庭审活动,及时处理庭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有效发挥独任审判的作用。
第十二条独任法官应当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对案件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应当依照合法、自愿的原则,征求各方意见,并提出调解意见供当事人参考,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第十三条庭审笔录应交由诉讼参与人阅读,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要求补正,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独任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独任法官认为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经过审判长、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非员额内独任法官不能担任审判长。
第十六条本规则中未作规定的,适用合议庭工作规则中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