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审判权责,科学界定各审判主体的职权关系,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促进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及监督,根据有关法律及《辽宁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完善的独任审判与合议庭工作机制,审判职权配置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原则;
(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相分离原则;
(三)审判权责相统一原则。
第三条 各审判主体均按照本规定行使审判权、管理权、监督权以及其它辅助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审判职权的配置
第一节 院长
第四条 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行使审判长职权。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广泛关注的敏感案件应当由院长审理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院长依法行使以下审判管理及监督职权:
(一)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
(二)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可能存在错误需要再审的,指令审查、复查并提起再审;
(三)指定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四)根据审判实际需要,有权调整个别案件的承办合议庭或承办人;
(五)听取副院长、各审判组织的工作汇报,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审判管理及监督的各项工作措施以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予以督办;
(七)法律规定审判、执行工作中应由院长行使的决定或批准职权;
(八)委托、指派副院长或其他组织机构、人员行使的其它审判管理及监督的职权;
(九)法律、法规以及本院规章制度规定应当由院长行使的其它审判工作职权。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七条 院长对以下法律文书及法律手续有最终签发权:
(一)逮捕决定书;
(二)以院长发现程序提起再审裁定书;
(三)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
(四)本院审判员回避的决定;
(五)本院案件的延期审理审批手续。
(六)其它应当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及法律手续。
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院长可以授权分管院长行使上述签发权。
第二节 副院长
第八条 副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行使审判长职权。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的案件应当由副院长审理的,由院长指定。
第九条 副院长行使以下审判管理及监督职权:
(一)根据院长授权或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
(二)主持召开所分管审判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
(三)审批审判长报送的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四)听取分管审判(执行)团队的工作汇报,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根据审判实际需要,有权调整分管部门个别案件的承办合议庭或承办人;
(六)对分管部门关于审判管理及监督的各项工作措施以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予以督办;
(七)有权决定和批准所分管部类案件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
(八)行使院长委托、指派的其它审判管理及监督职责;
(九)法律、法规以及本院规章制度规定应当由副院长行使的其它审判工作职权。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 副院长签发以下法律文书及法律手续:
(一)由本人提起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判决书、裁定书;
(二)分管部门案件调整合议庭或承办人的审批手续;
(三)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罚款、拘留、取保候审及其它强制措施的决定或解除的相关手续;
(四)对已冻结存款的划拨及解除的相关手续;
(五)释放通知书;
(六)案件中止、终结、移送(指定)管辖、财产保全及解除、先予执行的裁定书或相关手续;
(七)法律规定的案件延审、扣审审批;
(八)司法建议函;
(九)执行死刑相关手续;
(十)下级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的审批手续:
(十一)其它应当由副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及法律手续。
(十二)赔偿款的退回及支付。
所有属于分管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及法律手续均可提级由院长签发。
第三节 执行局长
第十二条 执行局长参加办案,行使审判长及办案法官的职权。
第十三条 执行局长在院长、分管院长的指导下行使以下审判管理与监督职权:
(一)统筹安排部署执行工作;
(二)负责“执行一体化”工作的开展和推进工作,组织、协调、调度全地区(全院)的执行工作;
(三)在分管院长的授权下,召开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协调、沟通相关执行业务工作;
(四)组织执行团队开展业务调研,对同类型的案件统一执行标准;
(五)负责执行工作的对外联络工作,参加对口业务会议;
(六)在分管院长的授权下,签发在执行工作中的有关法律文书及法律手续;
(七)完成院长、副院长授权或委托的其它执行工作管理事项。
第四节 庭长
第十四条 庭长办理案件,行使审判长及办案法官职权。
第十五条 庭长在院长及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行使以下审判管理及监督职权:
(一)统筹安排本审判庭的审判(执行)工作;
(二)统筹庭内各种事务分工,协调各合议庭之间、庭内成员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
(三)对本庭案件审判长缺席的,提请分管院长予以调整;
(四)召开所属庭室的庭务会议,研究相关审判业务;
(五)组织开展所属审判业务领域的司法调研、司法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六)代表所属审判业务部门处理对外联络、业务协调与沟通、参加对口业务工作会议等;
(七)配合院长、副院长及相关部门抓好本审判庭的审判管理监督、审判业绩考核工作。
(八)完成院长、分管院长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审判管理及监督事项及与审判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节 审判长
第十六条 组织本审判(执行)团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所在审判(执行)团队办理的案件负责。职权如下:
(一)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履行办案法官的职责;
(二)对所在审判(执行)团队的所有案件,负责组建合议庭,调配审判辅助人员,统筹安排部署本审判(执行)团队的审判分工及审判活动;
(三)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四)主持本合议庭的庭前会议、庭审活动;
(五)主持本合议庭评议案件,作出裁判;
(六)向分管院长呈报需要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七)需要调整承办法官的,提请分管院长审批;
(八)配合院长、副院长、庭长及相关部门抓好本审判(执行)团队的审判管理监督、审判业绩考核工作。
(九)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第十七条 审判长签发以下法律文书及法律手续:
(一)案件批办单;
(二)本合议庭形成的判决书、裁定书(除应由分管院长签发的以外)、调解书;
(三)对外委托评估、鉴定、拍卖、调取证据的相关手续;
(四)查询、冻结、查封、扣押的相关手续;
(五)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刑事类执行通知书;
(六)本合议庭审判辅助人员回避的决定;
(七)其它应当由审判长签发的法律文书及法律手续。
第六节 办案法官
第十八条 办案法官可作为独任法官依法独任审理案件,其权责如下: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并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做好送达、庭前准备及相关工作;
(二)组织庭审活动;
(三)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对案件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负责;
(四)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文书格式、文意表述、文字校对、法条引用等负责;
(五)指导、检查、督促法官助理、书记员及时做好案件相关诉讼信息录入、文书上网、案件报结、卷宗整理归档、案卷移送等工作;
(七)完成院领导、庭长、审判长交办的其它与审判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九条 办案法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在审判长的安排和指导下开展案件审理、办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完成案件的诉讼材料审查、诉讼材料收集、送达法律文书、诉讼调解、庭前准备、排期开庭等工作;
(二)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完成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
(三)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案件审理和评议,独立发表意见,并对个人意见签字负责;
(四)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文书格式、文意表述、文字校对、法条引用等负责;
(五)指导、检查、督促法官助理、书记员及时做好案件相关诉讼信息录入、文书上网、案件报结、卷宗整理归档、上诉案件移送等工作;
(六)完成院领导、庭长、审判长交办的其它与审判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条 办案法官签发以下法律手续:
(一)自己独任审判的案件批办单;
(二)自己独任审判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本人承办案件的函、通知等。
(四)其它不需要院长、庭长、审判长签发的法律手续等。
所有属于办案法官签发的法律文书及法律手续均可提级由审判长签发。
第七节审判辅助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节所称审判辅助人员,是指配置在审判(执行)团队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长和办案法官的管理和指导下,处理办案过程中的程序性辅助事务。
第二十二条 法官助理职责如下:
(一)辅助办案法官收集诉讼材料、核对交换证据、调解、送达法律文书工作;
(二)辅助办案法官完成委托鉴定、勘验、评估、拍卖等工作;
(三)辅助办案法官完成保全、扣押、冻结等工作;
(四)必要时履行书记员职责,完成庭审记录工作,完成其它诉讼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五)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六)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七)对法官审批后的法律文书核对及修改;
(八)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职责如下: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四)做好案件相关诉讼信息录入、文书上网、案件报结、卷宗整理归档、案卷移送等工作;
(五)负责裁判文书的印刷、盖章、装订等工作;
(六)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判辅助人员在审判长、办案法官的指导下填发以下法律手续及诉讼材料
(一)提押票、换押票、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公告、送达回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回访表等;
(二)证据清单及有关诉讼材料接收手续等;
(三)其它不需要签发的制式文书及法律手续等。
第二十五条 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执行员)的职责和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章党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政事务管理工作暂由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审判长负责。在人员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各审判业务庭派驻司法政务员,担任廉政监察员职务,在院、庭长的领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配合支部书记做好党务工作;
(二)代表其所辖的部门参加有关党务、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会议,传达会议精神并组织贯彻落实;
(三)协调并落实本院综合行政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
(四)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所属部门的非审判业务类的项目考核工作;
(五)完成院领导授权、委托的其它党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由审判管理机构负责。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办案过错或出现其它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执行现行法律;本规定与上级法院有关改革政策相抵触的,重新制定或完善。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法院在不违背本规定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调整和细化各审判主体的审判职权配置。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职权配置的暂行规定》(盘中法[2015]30号)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