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做好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涉诉案件、切实做好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诉案件办理工作提供了案件审理工作的操作规范。
《通知》在社会救助基金涉诉案件的立案、案由确定、审理程序、执行相关问题、诉讼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后,其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受害人追偿垫付费用提起民事诉讼,立案庭应及时立案,及时移送审判业务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提起民事诉讼,如系以原告身份直接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列为“追偿权纠纷”。如系以第三人身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参与的诉讼,可在该案件的审理中一并就垫付资金的给付作出实体判决,案由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按照《通知》要求,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中诉讼标的额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标准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垫付追偿案件,应当快立快审快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恢复赔偿或执行能力后,恢复执行。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损害赔偿权利人或者损害赔偿权利人不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未经法律授权不具备该项起诉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