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案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办理异地执行、再续封、限制出境案件审批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执行规定和省高院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逐级审查审批的原则
(二)坚持严格期限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严格条件审查的原则
(四)坚持材料卷宗规范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机构、办理的执行案件。
异地执行案件需提供材料
(一)异地执行的报告。应当写明案号、案由、当事人名称、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名称,说明外出的理由,拟采取的执行措施等内容。
(二)相关证据或申请人申请书。
(三)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此类案件可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到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收到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后通知办案单位自行取回并上级法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再续封案件
再续封报告,应当写明案号、案由、当事人名称、执行标的、已执行数额、未执行数额,每次具体查封时间、期限,未在查封、续查封期间完成财产执行处分、交付的主要原因,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续封的时间、期限,下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1)已查封、续封、再续封裁定书、对应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2)本次再续封裁定书。
此类需要办理再续封审批手续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在前次续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办理再续封手续。
限制出境案件
限制出境报告,应写明执行案件案号、案由、当事人名称、执行标的、已执行数额、未执行数额,限制出境的理由及依据,被限制出境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人大、政协)等主要内容。
(1)并附当事人申请书;
(2)限制出境裁定书;
(3)限制出境审批表;
(4)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5)被限制出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6)边控对象通知书。
此类执行措施应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办理审批手续,每次限制出境时间为三个月,需要续期的应当在前次限制出境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继续限制出境手续。已经履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限制出境裁定并送达。
三、审查、审批程序
(一)前置审查工作。
采取异地执行、再续封、限制出境执行行为前,应由案件承办人审查提出意见,经合议庭讨论合议,形成报告和相关材料逐级报批。
(二)执行法院审批工作
报告应由执行案件所在法院庭长、局长审批后,加盖执行法院印章后,将所需材料及执行卷宗一并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审批。
(三)市中院审查审批工作。
1、审查工作,由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专人办理,通过对报告、所附材料、查阅执行卷宗等审查后,形成审查批复报告报批。
2、审批程序,异地执行、再续封、限制出境相关手续由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四、相关要求
(一)要分类建立上述审批案件台账,内容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名称、执行标的、执行措施、结果、结案时间、办案人、责任领导,每半年将结果统计上报相关报表。
(二)要严格执行查封、续封、再续查封的期限规定,避免出现续封不及时自动解封问题,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三)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每周一、三、五日上午统一办理各基层法院的异地执行、再续封、限制出境的报批审查工作。遇有紧急情况需立即办理的特殊案件,由执行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后,报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办理。
(四)对出现未按规定时限、内容报送材料,裁定、报告不规范及未按期上报相关报表的单位,对责任人、责任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评内容。
本流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