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团队,各县区法院:
为了更好地落实省法院《关于协同执行工作》中的有关规定,确保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对辖区所属基层法院在办理协同案件时,能够更好的完善、规范、细化协同执行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协同案件来源
1、基层法院报请:基层法院认为执行实施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协同执行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协同执行申请;
2、市中院决定: 市中院在督办、信访、巡查等工作中发现下级法院难以执行的执行实施案件存在符合协同执行情形的,可以指定或决定实行协同执行;
3、省院指定: 省法院认为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需要所属中级法院协同执行的,应当发出《指定协同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同时送交该中级法院和执行法院。
二、协同执行案件报请条件
1、长期未结案件(一般为超期6个月未结);
2、受到严重非法干预案件;
3、有重大影响,受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4、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抗拒执行案件;
5、多个法院立案执行的系列、关联案件;
6、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
7、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操作流程
(一)基层法院报请协同执行案件
1、建立协同执行负责人备案制度,各基层法院将负责人的职务、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院指挥办)备案,如有变更,及时报备。
2、提交书面协同案件申请表(一案一表);
3、填报内容:
(1)简要陈述基本案情;
(2)裁判文书生效、立案时间;
(3)执行现状(是否查封、冻结、采取强制性措施);
(4)未结原因及需要协同执行内容;
(5)附执行依据(判决、调解、裁定等文书);
4、市中院指挥办收到基层法院协同执行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办指派专人对上报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协同执行条件的,经市中院指挥办主任审核后,报请局长签批,并制作《协同执行决定书》向执行法院送达;经审查不符合协同执行立案条件的,告知执行法院自行执行。
(二)市中院决定协同执行案件
1、市中院指挥办对于督办、信访、巡查等工作中发现基层法院存在超期未结的实施案件,经了解、审查后,可以直接决定实施执行;
2、市中院指挥办决定协同执行的案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制定《协同执行决定书》并送达执行法院。
(三)省法院指定协同执行案件
省法院认为基层法院执行案件需要中级法院协同执行的,中级法院收到省法院《指定协同执行通知书》后,由中级法院指挥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批程序并向执行法院发出《协同执行决定书》。
(四)执行法院在收到《协同执行决定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执行情况报告及执行实施方案报市中院指挥办。
(五)中院指挥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组成合议庭对该执行案件进行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执行指挥中心视频平台与执行法院进行会商,根据案情需要合议庭人员可以到执行法院或执行法院到市中院指挥办协商具体执行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强制执行。
(六)指挥办在协同执行工作中,可以运用远程监控系统对协同案件进行指挥、监控、协调,必要时指挥办可以派员、调警、参与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
四、对协同案件监督
一、执行法院应随时将执行案件进展情况上报市中院指挥办。如存在报告不及时、漏报、瞒报,中院指挥办视情节给予通报。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法院存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同执行工作》的规定情形,市中院指挥办应向执行法院发出督促执行令。
五、协同执行案件的报结
一、市中院指挥办对协同执行案件卷宗单独管理,并及时、全面、准确的记录案件相关信息;
二、协同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3个月内办结,复杂、疑难需要延长期限的,由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审批;
三、协同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法院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市中院指挥办报送结案材料(结案裁定、履行凭证、和解笔录、撤回执行申请等);
四、市中院指挥办收到执行法院结案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案报告。在三十日内完成封卷、归档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