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执行业务宣传
关于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规范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11-27 09:12:14 打印 字号: | |
   为严格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确保及时、高效、公正的办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盘锦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法院在接收案件后,案件承办法官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在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结果后,确定是否需要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进行调查,需要传统查控方式调查的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三条 案件承办法官在接收案件三日内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书同时发出。

  案件承办法官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五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第七条 执行人员不得调查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八条 经执行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法院调查等措施认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第九条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两级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异议,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后3日内将执行案卷及全部材料交给立案,立案重新分到审监庭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执行中有财产需要拍卖,一律采取网络拍卖的形式,由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网络拍卖系统管理员统一进行操作,如需变更拍卖信息应当最晚在拍卖开始前案件承办法官通过拍卖系统管理员统一操作。

  第十五条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采取一案一账户的形式管理,对执行案款统一管理。盘锦两级法院应当在执行案款到账后7日内发放给执行申请人。如需延期发放的需要执行局长批准,并报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七条 执行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网上报结前,由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案件流程结点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方可报结。

  第十八条 本规范属内部操作规范,盘锦两级法院不得作为办案依据或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第十九条 本规范与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宣教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