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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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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22 14:48:50 打印 字号: | |
  【案例5】

李殿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妨碍生产施工、侵占他人财产、擅自变卖查封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辽宁连手承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殿利排除妨碍纠纷案,经过二审民事判决:1.被告李殿利立即停止对原告辽宁连手承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侵害,排除对原告正常承包经营权的妨碍;2.被告李殿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72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继续妨碍申请执行人生产经营,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女儿阻止机器进施工现场,造成施工方长期未能正常施工。并在申请执行人经营土地内耕种,执行人员责令李殿利立即停止对申请执行人的侵害,但被执行人以所耕种地是自己开荒地为由,坚持在申请执行人经营土地内耕种。法院对其被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其女儿仍然在申请执行人经营土地内耕种,执行人员进行阻止时,其称:我们家里只要剩一口人也要种地。2013年5月再次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30亩稻田收益,查封的水稻由李殿利负责收割、保管,秋收结束后,被执行人称水稻已经全部出售,无钱给付执行款,并表示明年还将继续耕种申请人经营的土地。执行法院以李殿利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归案后,李殿利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部分法律义务。2015年6月2日,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殿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仍然妨碍申请执行人行使经营权。被拘留二次后,继续非法耕种申请执行人经营的土地,使申请执行人不能正常生产,再次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并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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