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常伟、薛玉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
——被执行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案发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债务,二被执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曹莉娜与常伟、薛玉华民间借贷案,法院判决常伟、薛玉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曹莉娜偿还借款23.3万元。审判阶段,曹莉娜申请保全查封了常伟、薛玉华耕种的93亩水稻,约97000斤。此后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民事判决,并将法院已查封的水稻卖给他人,且未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致使该查封财产灭失,无法追回。执行法院以二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归案后,二被执行人已偿还全部债务。
2015年12月28日,盘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常伟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薛玉华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本案中二被执行人明知法院已将其所耕种的水稻查封,未经法院许可,仍擅自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导致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受到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