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孙晓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在法院责令报告其家庭财产时,其向法院报告有约150万元的到期债权,法院要求用该债权抵偿部分执行款,被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而被执行人在结算100万元后,未将该款交付执行款,拒不履行300余万元的法定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份期间,孙晓光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焦跃旭借款,分13次借款540万元。后因孙晓光未能还款,焦跃旭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1年8月18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孙晓光偿还焦跃旭54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孙晓光未履行还款义务,焦跃旭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有翻斗车等8辆被扣押拍卖执行到位176余万元后,执行法院在再责令孙晓光申报财产,其报告盘锦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有约150万元的沙石料款未到期债权,表示能在当年交到法院可用于偿还执行款。执行人员要求被执行人将该款结算后必须交到法院,被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而被执行人在市政公司结算了100万元的沙石料款后,未将该款交付执行款,致使本案的判决无法执行。执行法院将孙晓光司法拘留二次,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孙晓光还款,但孙晓光仍拒不履行。执行法院遂以孙晓光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4年10月11日,盘山县人民法院对孙晓光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孙晓光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孙晓光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孙晓光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晓光获工程款100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一部分还款义务,但其在法院承诺还款后,擅自隐匿转移财产,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孙晓光在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