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赵立军、霍玉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1200平方米房屋出租、以假离婚、变卖被查封的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却拒不履行13万元的法定义务,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全部履行到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02年,曹辉自家建二层楼,在赵立军经营的建材商店购买的水泥,房屋建到二楼封顶时,发现水泥质量不合格停建,后楼房不能使用拆除。双方发生争议后,2003年10月,曹辉为此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4月,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赵立军赔偿曹辉经济损失62595万元及鉴定费等。判决生效后,赵立军拒绝履行义务。执行中追加赵立军的配偶霍玉琴为被执行人,霍玉琴名下有约1200平方米的三层楼房,法院查封了该处房产。因该楼房为整体建筑,执行标的与楼房价值相差较大,暂不宜处置。霍玉琴以与赵立军离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查后认定假离婚;霍玉琴又称房屋早已卖给他人,并与其亲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该房屋自2006年5月起以买受人(被执行人亲属)的名义每年8万元的价格租赁给阳光大药房。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立军、霍玉琴以假离婚、变卖被查封的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二人主动投案。2013年4月17日,盘山县人民法院对赵立军、霍玉琴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赵立军、霍玉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全部履行了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其二人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赵立军、霍玉琴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以假离婚、将查封的房屋虚假变卖、以他人的名义出租房屋等形式,逃避、阻碍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赵立军、霍玉琴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