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法院兑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庄严承诺的攻坚过程中,有部分得不到执行的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叫“执行不能”。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谈一谈“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执行案件的分类
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法院主要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属于“执行难”范畴;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执行不能’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什么是“执行难”
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什么是“执行不能”
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听听周强院长怎么说
在10月25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联组会议上,首次对“两高”专项工作进行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执行不能”案件的底数: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最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不能”案件中,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通过大力推行执行转破产机制,对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从而使大量的僵尸执行案件得到彻底解决。而对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无法进入破产程序,其中属于涉民生案件的,人民法院加大了司法救助的力度,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
应该怎么解决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所谓“终本案件”,对于因“执行不能”而终本案件,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定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处理。截至2018年10月30日,盘锦全市法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为93.10%;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为97.08%;近三年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为95.70%。
为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问题,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盘锦分公司合作开设诉讼保全保险、执行救助保险、执行悬赏保险三大保险机制。诉讼保全保险定位于从事前源头解决执行难,协助法院和当事人以保全促和解、促调解、促执行,也有助于缩短庭审时限,提高司法效率;执行悬赏保险定位于事中有效锁定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提升执行效能,加强执行力度,达成执行目标;执行救助保险定位于事后兜底,解决执行不能带来社会问题,帮助法院以救助促进司法扶贫。
对于“执行不能”这一客观现象人民法院主动作为、不回避,积极回应百姓关切,确保不把有财产案件当作无财产案件处理,防止滥用终本程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于“执行不能”这一客观现象人民法院主动作为、不回避,积极回应百姓关切,确保不把有财产案件当作无财产案件处理,防止滥用终本程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紧紧抓住终本案件合格率这一核心指标,建立完善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
一、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才能按终本处理。
二、建立终本案件数据库,进行专门管理,全程留痕,接受社会及当事人监督。
三、对纳入终本数据库的案件,连续五年内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常态化对数据库里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四、终本案件合格率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四个基本”目标之一,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巡查重点,一旦发现滥用终本,从严处理。
在此,我们也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理解、支持法院执行。